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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研究人員遴用規則 第4條

助理研究員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前條第一款各學科之一,得有碩士學位 或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二、任助理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三、在國內外大學修習第一款規定學科之一得有學士學位,並曾在公立醫 院或衛生機構從事醫藥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具有講師資格,對於中國醫藥確有研究並有著作者。 五、曾任助教四年或高級中學教師五年以上著有成績,並從事中國醫藥研 究而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六、國內外醫藥專科學校畢業,從事醫藥或研究工作六年以上,並有中國 醫藥研究著作或發明者。 七、經考試院舉辦之中醫師考試及格,執業六年以上,聲譽卓著,並有專 門著作或發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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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