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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研究人員遴用規則 第9條

本所研究人員之聘用期間,第一次試聘一年,第二次續聘一年,以後每次 續聘均為二年,於聘約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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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