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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所得聘請對中國醫藥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為顧問,並得置有關業務推 進之各種專門委員會。 前項顧問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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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