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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組織條例 第4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置分館長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受國 立中央圖書館館長之指揮、監督,綜理分館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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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