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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附設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立中興大學附設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國立中興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促進農業教學、研究及推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9-20・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謀國立中興大學農林畜牧教學研究及實習示範設施之發展,特設置國立 中興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 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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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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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國立中 興大學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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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實驗林場林木、副產品處分之收入,及委託造林分收代金、林地租金 等收入。 二、森林遊樂區門票、清潔維護費及租金等收入。 三、農場及園藝試驗場實 (試) 驗產品等銷售收入。 四、家畜醫院門診、住院之醫療費、檢驗費及其建教合作服務等收入。 五、畜牧實驗場產品及其加工產品等銷售收入。 六、食品加工廠實驗產品等銷售收入。 七、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收入。 八、其他作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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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實驗林場林產物處分、林業經理、森林保護、營林等經營費用之支出 。 二、森林遊樂區各項設施及清潔維護費用支出。 三、農場及園藝試驗場實 (試) 驗產品之成本支出。 四、家畜醫院門診、住院醫療費,檢驗費之成本及其建教合作服務支出。 五、畜牧實驗場實驗產品之成本支出。 六、食品加工廠實驗產品之成本支出。 七、教學及研究發展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費用支出。 九、其他作業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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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應以專戶存入國庫。但因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 營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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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全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及決算之編造,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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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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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除陳奉核准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 餘處理者外,應一律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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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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