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附設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國立中興大學附設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國立中興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促進農業教學、研究及推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9-20・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為謀國立中興大學農林畜牧教學研究及實習示範設施之發展,特設置國立
中興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
第十九條之
規定訂定本辦法。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實驗林場林木、副產品處分之收入,及委託造林分收代金、林地租金
等收入。
二、森林遊樂區門票、清潔維護費及租金等收入。
三、農場及園藝試驗場實 (試) 驗產品等銷售收入。
四、家畜醫院門診、住院之醫療費、檢驗費及其建教合作服務等收入。
五、畜牧實驗場產品及其加工產品等銷售收入。
六、食品加工廠實驗產品等銷售收入。
七、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收入。
八、其他作業外收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實驗林場林產物處分、林業經理、森林保護、營林等經營費用之支出
。
二、森林遊樂區各項設施及清潔維護費用支出。
三、農場及園藝試驗場實 (試) 驗產品之成本支出。
四、家畜醫院門診、住院醫療費,檢驗費之成本及其建教合作服務支出。
五、畜牧實驗場實驗產品之成本支出。
六、食品加工廠實驗產品之成本支出。
七、教學及研究發展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費用支出。
九、其他作業外支出。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