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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之研究、展演、推廣、獎助、典藏及創新發展。 二、傳統藝術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出版及管理。 三、傳統藝術數位加值運用及教育推廣。 四、傳統藝術之人才培育。 五、傳統藝術之國際及兩岸交流。 六、臺灣音樂之調查、採編、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七、傳統藝術園區與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管理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傳統藝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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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