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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 第4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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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傳統藝術之研究、展演、推廣、獎助、典藏及創新發展。二、傳統藝術文獻圖…第3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第5條本中心為負責戲劇、國樂之創作與展演、劇藝排演與指導及人才培育,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第6條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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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