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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南藝術學院籌備處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處於國立台南藝術學院成立時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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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處之任務如左:一、關於國立台南藝術學院教育計畫之擬訂事項。二、關於國立台南藝術學院校地、師…第3條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一、行政組。二、工務組。三、教務組。第4條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教育部聘任或聘兼之。第5條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組員、研究助理、管理員、辦…第6條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本處置會計員一人,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第8條本處得聘顧問若干人,必要時並得設各種專案小組。第9條本處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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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