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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南藝術學院籌備處組織規程 第5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 、組員、研究助理、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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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