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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南藝術學院籌備處組織規程 第3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行政組。 二、工務組。 三、教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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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