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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 第14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4條
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國立大學校院受贈之財產,除屬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九條
第二項所定附有負擔之情形外,以受贈學校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
第三十七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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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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