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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3條

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校務基金來源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籌收入,不在此限。 國立大學校院應針對前項自籌收入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規定,並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受教育部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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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二、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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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