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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 第13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3條
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校務基金來源為
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籌收入,不在此限。 國立大學校院應針對前項自籌收入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規定,並依
第九條
第二項所定辦法,受教育部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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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二、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會計及財務」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依據其學術研究及教學之特性,訂定以績效為…
第14條
國立大學校院受贈之財產,除屬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附有負擔之情形外,以受贈學…
第15條
以國立大學校院名義設立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由校長或校務行政主管為當然董事者,應定期提交…
← 第12條
看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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