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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第5條

未公開之原生資產及衍生資產得以出租、授權、委託發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及其他可發揮對外利用效益之方式利用。 對於非營利使用、符合本院重大政策或對學術研究、文物典藏、教育推廣、行銷宣傳、創意設計研發與數位發展等具重大效益,經本院審查同意者,得以免費、優惠計價或獎勵方式,利用前項資產。 第一項各利用方式之標的、計價基準及相關管理規定,由本院訂定之。申請未訂計價基準者,得比照已訂計價基準之項目辦理,並依本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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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