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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 第6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第6條
欲利用前條第一項資產者,應向本院申請,並經本院審查同意後,方得利用。 前項申請經本院審查同意者,本院應作成同意文件,其內容應記載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 二、雙方之權利義務。 三、爭議處理。 四、其他保護衍生資產之事項。 第一項之申請及同意得以書面、電子郵件、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經審查同意者,本院得以資訊載具、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或雲端傳輸等方式提供利用。 第一項審查原則為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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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
發現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情事者,本院得通知限期改善或說明;屆期不改善或未說明者,除得依法請求損…
第10條
本院就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情事之檢舉人得予獎勵;其檢舉方式、獎勵條件及獎勵方式等規定,由本院另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創意資產分為下列兩類:一、原生文化創意資產(以下簡稱原生資產):指本院拍攝本院…
第3條
本院應就所管理之原生資產及衍生資產分別建置目錄,並得將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文化創意資產相關資…
第4條
本院置於官網、對外網站或雲端硬碟可供外界直接查詢之原生資產,對外公開免費提供各界下載使用。前…
第5條
未公開之原生資產及衍生資產得以出租、授權、委託發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及其他可發揮對外利用效…
第7條
利用本院文化創意資產者,應於適當位置標示本院法定組織全銜「國立故宮博物院」或其他經本院核可之…
第8條
本院得將文化創意資產利用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並得將文化創意資產利用推廣業務以…
第9條
發現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情事者,本院得通知限期改善或說明;屆期不改善或未說明者,除得依法請求損…
第10條
本院就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情事之檢舉人得予獎勵;其檢舉方式、獎勵條件及獎勵方式等規定,由本院另行…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
看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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