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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 第2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藏品之徵集,以本院所需之古文物與藝術品(以下簡稱文物)為主。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本院得向國內外蒐購第二條所稱之文物。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第3條
徵集之藏品,分為永久入藏及暫時入藏兩種,前者為蒐購及捐贈之件,後者為寄存之件。
第4條
藏品之徵集,須經預審、初審及複審三級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若為國寶或重要古物(含國外審訂者),…
第5條
預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界送來之文物,包括照片或實物等,先由本院預審委員會審查,符合…
第6條
初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通過預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安排初審會議。二…
第7條
複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通過初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邀請複審委員,進…
← 第1條
看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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