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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藏品之徵集,以本院所需之古文物與藝術品(以下簡稱文物)為主。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本院得向國內外蒐購第二條所稱之文物。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事項,特訂定本辦法。第3條徵集之藏品,分為永久入藏及暫時入藏兩種,前者為蒐購及捐贈之件,後者為寄存之件。第4條藏品之徵集,須經預審、初審及複審三級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若為國寶或重要古物(含國外審訂者),…第5條預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界送來之文物,包括照片或實物等,先由本院預審委員會審查,符合…第6條初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通過預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安排初審會議。二…第7條複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通過初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邀請複審委員,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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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