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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初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預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安排初審會議。 二、初審會議以每三個月(一季)舉行一次為原則。如有特殊個案,得專案簽准辦理。 三、通過初審之文物,經簽准後,始交付辦理複審。 四、初審會議之組織及審查原則如下: (一)組織: 1.由本院院長指派副院長一人為主席,並得邀院長、副院長列席指導。 2.由本院院長指派院內專業人員至少五人擔任初審委員。如有必要得加聘院外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二)審查原則:初審以就實物及相關參考資料進行審查為原則。若遇參加拍賣會等特殊狀況,得特案簽准後進行之。初審委員於「初審意見書」及「初審評審書」表達審查意見及簽名。評審以全體出席委員一致贊成為通過,如發生不同意見,則作緩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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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事項,特訂定本辦法。第2條藏品之徵集,以本院所需之古文物與藝術品(以下簡稱文物)為主。第3條徵集之藏品,分為永久入藏及暫時入藏兩種,前者為蒐購及捐贈之件,後者為寄存之件。第4條藏品之徵集,須經預審、初審及複審三級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若為國寶或重要古物(含國外審訂者),…第5條預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界送來之文物,包括照片或實物等,先由本院預審委員會審查,符合…第7條複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通過初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邀請複審委員,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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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