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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第10條

登記組設一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院藏文物總登錄檢索管理系統之資料建立及更新事項。 二、關於院藏文物之點檢紀錄及定期申報珍貴動產事項。 三、關於辦理文物徵集之初、複審事項。 四、關於執行文物蒐購預算、接受外界捐贈、寄存文物及褒揚捐贈者等事 項。 五、關於外界對院藏、非院藏文物藝術品之洽借、保險、運輸及出入通關 事項。 六、關於院藏文物清冊之保存管理事項。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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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