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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第21條

第 三 章 權責
本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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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8條主任秘書承院長、副院長之命,協調各單位業務之進行,並指揮監督秘書室所屬人員處理該室主管業務。第19條處長、組長、室主任承院長、副院長之命,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處理主管業務。第20條各處、組、室所屬各級人員,對主管所交辦事項及公文處理,應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第22條本院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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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