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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促進文化事業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5-03・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促進文化部所屬國立文化機構財務有效運作,提高其營運績效,並加強文化藝術之推廣,特設置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
第二十一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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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及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文化部為主管機關,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歷史博物館。 二、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三、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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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出版及文化創意產品等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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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展演策劃執行及藏品蒐集支出。 二、圖書資訊徵集及採編支出。 三、研究發展及出版支出。 四、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支出。 五、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 六、銷售支出。 七、場地興建、整建、修繕及設備管理維護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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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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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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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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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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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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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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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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