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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及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文化部為主管機關,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歷史博物館。 二、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三、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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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