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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展演策劃執行及藏品蒐集支出。 二、圖書資訊徵集及採編支出。 三、研究發展及出版支出。 四、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支出。 五、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 六、銷售支出。 七、場地興建、整建、修繕及設備管理維護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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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