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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第1條

文化部為辦理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典藏、展覽、教育推廣及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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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