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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 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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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