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編譯館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 第2條

國立編譯館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國立編譯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場地設施使用服務,應徵收規費,其範 圍包含本館大禮堂、國際會議廳、會議室及地下停車場。 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國立編譯館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