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編譯館聘用人員遴聘辦法 › 第5條

國立編譯館聘用人員遴聘辦法 第5條

編審須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任大學副教授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 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副編審第一款資格繼續研究或執行專門職業四年以上,對於所習 學科有特殊成績並在學術上有相當貢獻者。 四、任本館副編審支第五級薪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立編譯館聘用人員遴聘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