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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編譯館聘用人員遴聘辦法 第6條

編纂須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任大學教授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繼續 研究或執行專門職業五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本館編審支第五級薪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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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