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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圖書館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課長、室主任、專員、技士、輔導員、課員、 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輔導員,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 本館置助理輔導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立臺中圖書館暫行組織規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五條,自中華民國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國立臺中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隸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第3條本館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採編課:圖書之選購、徵集、分類、編目、登記及編印目錄、…第4條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置副館…第6條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8條本管設黎明分館,置分館長一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館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9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10條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訂定,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五條,自中華民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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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