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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收入,應依國庫法第九條規定,在當地國庫代理機關開立專戶存 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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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