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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醫院作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事項,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促進醫院業務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6-22・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台北護理學院為護理教育研究實習與醫療服務之需要,特設置附設醫 院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
第十九條
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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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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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係預算法
第四條
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國立台北 護理學院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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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科醫療收入。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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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各科醫療費用 (包括優待及免費在內) 。 二、教學訓練與研究發展費用。 三、管理費用。 四、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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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入,應依國庫法
第九條
規定,在當地國庫代理機關開立專戶存 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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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有關附位預算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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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帳簿 、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送,依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等有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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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除報奉核准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 餘處理外,悉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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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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