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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籌備處的任務、職權、組織和編制,以推動傳統藝術的保存、研究、推廣和發展為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9-21・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籌設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以統籌辦理臺灣傳 統藝術與民俗之維護、傳承及發展,並有效整合傳統戲劇及音樂團隊,特 設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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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籌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辦公場所、設備之規劃及業務計畫之擬訂。 二、臺灣傳統藝術與民俗之典藏、研究、保存、傳習及推廣。 三、臺灣音樂之調查、採集、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四、臺灣傳統戲劇團、國樂團之經營管理、演出製作及行銷推廣。 五、傳統藝術園區之營運管理及維護。 六、其他有關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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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籌備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 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 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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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籌備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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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籌備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及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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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籌備處於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成立時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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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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