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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籌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辦公場所、設備之規劃及業務計畫之擬訂。 二、臺灣傳統藝術與民俗之典藏、研究、保存、傳習及推廣。 三、臺灣音樂之調查、採集、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四、臺灣傳統戲劇團、國樂團之經營管理、演出製作及行銷推廣。 五、傳統藝術園區之營運管理及維護。 六、其他有關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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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