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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籌備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及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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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籌備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辦公場所、設備之規劃及業務計畫之擬訂。二、臺灣傳…第3條籌備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第4條籌備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6條籌備處於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成立時裁撤之。第7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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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