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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館置秘書、組長、主任、組員、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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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