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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
› 第6條
國立臺灣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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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隸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第3條
本館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研究組:人類學、自然地理學與地質學、動物學、植物學資料…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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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館置秘書、組長、主任、組員、管理員、辦事員、書記。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
第7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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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並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10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訂定,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
第11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
←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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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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