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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博物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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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博物館組織法 第1條
文化部為辦理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研究、典藏、展示、教育及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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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調查、蒐集及研究。二、典藏制度規劃、藏品管理維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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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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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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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國立臺灣博物館組織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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