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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博物館組織法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二、典藏制度規劃、藏品管理維護及保存修護。 三、展示空間發展、環境監控、展示主題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 四、教育推廣、行銷與公關、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志工管理及公共服務。 五、館藏史料、圖書與影音資料管理、數位加值運用及出版。 六、其他有關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業務之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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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