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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研究、典藏、遺址現地保存及學術交流合作之推動。 二、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展示、教育推廣及出版。 三、館務規劃、館區興建營運、各項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景觀規劃之統籌及管理。 四、委外業務監督、公共服務、志工組訓、票務管理及社教、藝文活動之企劃執行。 五、其他有關臺灣史前文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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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