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 › 第3條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研究、典藏、遺址現地保存…第4條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5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2條看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