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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 第5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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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研究、典藏、遺址現地保存…第3條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第4條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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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