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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處務規程
› 第6條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6條
公共服務與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眾服務與票務之規劃及執行。 二、教育與行銷推廣活動之規劃、執行及評鑑。 三、本館導覽解說設施與內容之規劃設計、執行及導覽員之訓練。 四、志工招募、培訓及管理。 五、文創出版品推廣行銷。 六、公共服務及博物館教育相關研究。 七、公共關係之建立及維護。 八、其他有關公共服務及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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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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