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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教師申請介聘
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 二、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之情事,致未能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其於原任教學校與現職學校之實際服務年資應予併計。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介聘至其他學校,不受第一項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 一、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 二、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 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施行,施行前得依現行採計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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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學校如有教師缺額時,除本部依相關法令分發或公開甄選者外,得採介聘方式進用;教師有介聘之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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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