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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6條

教師申請介聘,應依教師之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其積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本部定之。 前項所定積分,其採計之項目包括申請介聘原因、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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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