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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教師申請介聘
學校如有教師缺額時,除本部依相關法令分發或公開甄選者外,得採介聘方式進用;教師有介聘之需求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介聘作業,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決議通過後,由學校向本部申請介聘。 國防部及法務部所屬、直轄市立、縣(市)立之高級中等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向本部申請併同辦理教師介聘;其申請介聘之教師,應符合第十四條規定。 本部為協助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四條所定一定比率之原住民身分教師,於辦理申請介聘作業時,得優先辦理原住民身分教師之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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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請介聘」的其他條文

第14條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第15條本部為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事宜,應組成教師介聘小組。前項小組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全國性教師組織…第16條教師申請介聘,應依教師之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其積分…第17條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由新任教學校校長直接聘任;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第18條教師申請介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已介聘者,得撤銷其介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檢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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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