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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策顧問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6條

國策顧問委員會置主任秘書、秘書各一人,均簡任或簡派;助理秘書四人 至六人,薦任;書記官六人至十人,委任,分別掌理文書、庶務等事項。 前項人員得由總統府人員兼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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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