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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聘僱期間屆滿,有續聘必要且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 款或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業者應於期滿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一 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續聘: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文件影本。 三、有效檢定證、體格檢查合格證影本。 四、聘僱合約影本。 五、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在華期間納稅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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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