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業者聘僱外籍駕駛員擔任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航空器訓練教師資格。 二、持有業者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 三、聘僱期間最多以一年為限,但期滿時業者因特殊需要,得報請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用航空局) 核轉主管機關核准續聘一次,並 不得超過一年。 業者初聘外籍駕駛員,應檢附訓練計畫;依前項第三款但書續僱外籍駕駛 員時,應檢附訓練成效檢討。 第一項所定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不得執行航空器駕駛員訓練以外之飛航 。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