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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7條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業者聘僱外籍駕駛員擔任營運飛航,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民航業運輸駕駛員資格。 二、持有業者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 三、經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空人員體格檢查合格。 四、聘僱期間以三年為限。但期滿時業者因特殊需要,得報請民用航空局 核轉主管機關核准續聘之。 五、聘僱外籍駕駛員人數不得超過
第八條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數總和 之三倍。 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應經民用航空局檢定合格並核發民航業運輸駕駛員 檢定證後,始得擔任營運飛航。 業者派遣國內航線運飛航任務時,不得全由外籍駕駛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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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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