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籍法 › 第14條

國籍法 第14條

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國籍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