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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第6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歸化者,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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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