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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64.09.09訂定) 第5條

前條之登記,以自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者為限,逾期概不受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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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